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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