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满分处理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