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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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