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满分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