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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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