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第九条

第九条

国内产业提出期间复审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据和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与原反倾销措施水平相比,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倾销幅度的变化情况; (三)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国内产业提出期间复审申请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七条关于产业代表性的规定。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提出期间复审申请的,无须重新证明产业代表性。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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