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第五条

第五条

期间复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申请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依法授权的人签署。 期间复审申请应当分为保密文本(如申请人提出保密申请)和公开文本。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均应提交书面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除书面文本外,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数据载体。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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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