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第四条
第四条
期间复审申请应当自反倾销措施生效后每届满十二个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对经复审的反倾销措施申请期间复审的,应当自复审后的裁决生效后每届满十二个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在特殊情况下,经调查机关允许,期间复审申请可以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时间提出。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期间复审申请应当自反倾销措施生效后每届满十二个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对经复审的反倾销措施申请期间复审的,应当自复审后的裁决生效后每届满十二个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在特殊情况下,经调查机关允许,期间复审申请可以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时间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