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商务部应当在复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商务部在复审期限届满前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公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