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商务部应当在复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商务部在复审期限届满前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公告。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