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 / 第二条独立法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第二条第二条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在反倾销措施有效期间内,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变化了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以下简称期间复审),适用本规则。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