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调查机关决定立案进行期间复审的,应当发布公告。期间复审的立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二)被调查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名称及其所属国(地区)名称; (三)立案日期; (四)复审调查期; (五)主张倾销幅度有所提高或降低或倾销已被消除的依据概述; (六)利害关系方表明意见和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限; (七)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八)利害关系方不合作将承担的后果; (九)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