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调查机关应当自收到进口商的期间复审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发表意见。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