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调查机关应当自收到进口商的期间复审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发表意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