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出口商、生产商可以自调查机关将国内产业的期间复审申请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递交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发表意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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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