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出口商、生产商可以自调查机关将国内产业的期间复审申请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递交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对应否立案进行复审发表意见。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