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井下作业人员“一通三防”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防突预测工每年应参加由煤矿企业组织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周。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防突知识培训专项检查和防突预测工实际操作技能演练。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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