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六十三条
第九章 监管监察
第六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 发生突出事故的;
(二) 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的;
(三)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掘采严重失调、抽采不达标生产的;
(四)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瓦斯参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等。
- 制定机关
-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九章 监管监察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 发生突出事故的;
(二) 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的;
(三)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掘采严重失调、抽采不达标生产的;
(四)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瓦斯参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