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六十三条

第九章 监管监察

第六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 发生突出事故的;

(二) 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的;

(三)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掘采严重失调、抽采不达标生产的;

(四)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瓦斯参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等。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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