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第四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指标。在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内的突出煤层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6个月内未掘进的,应重新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 制定机关
-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指标。在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内的突出煤层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6个月内未掘进的,应重新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须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