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第四十四条

矿井应开展防突预警工作,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有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须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遇煤层中的断层等区域构造造成工作面本煤层完全消失变成全岩,再次进入煤层采掘作业须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二)所有突出煤层顶底板巷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法向距离<10m时(在地质构造复杂带为<20m时),须先探后掘;法向距离≤7m时,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三)同一突出煤层相邻的2个采掘工作面可能造成的应力集中范围应进行考察,确定最小影响间距;尚未进行考察的,相向(背向)掘进工作面间距≥60m,相向(背向)回采和掘进工作面间距≥100m。

(四)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采动应力集中区作业,避免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进行巷道贯通施工。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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