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第四十三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巷在揭露煤层前,须测定瓦斯基础参数。经测定有一项指标达到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或有瓦斯动力现象的、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是突出煤层或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在揭露该煤层前,应按规定编制揭露煤层设计,经煤矿企业批准后实施。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煤时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同时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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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