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第三十九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根据所属矿井煤层的不同状况,确定符合实际的防突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的确定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考察,也可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察,考察结果由煤矿企业批复。考察工作应涵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载明应该或可以采用的所有方法,并通过实测数据来确认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应符合矿井实际。凡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之前测定的敏感指标不超标的,须重新考察确立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
- 制定机关
-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