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瓦斯抽采

第三十三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抽采效率和抽采瓦斯浓度。

瓦斯抽采矿井首次采用水力冲孔、水力割缝、深孔爆破等增透技术装备,须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并进行效果考察。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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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