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瓦斯抽采

第三十二条

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应符合设计参数要求,钻孔施工过程应做好记录,松软煤层钻进应全程下护孔套管,每个钻孔施工完毕后须进行验收,用钻孔实际参数与设计参数分析对比,发现钻孔控制范围或间距不符合设计应及时补打钻孔,严禁出现抽采“空白带”。

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应准确记录钻孔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且竣工资料应保存至钻孔施工地点采掘活动结束。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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