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瓦斯抽采
第二十七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与抽采达标煤量相对平衡,瓦斯抽采工程与开拓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瓦斯抽采矿井每年须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编制矿井年度生产计划,计划开采煤量严禁超过抽采达标煤量。
矿井应保证瓦斯抽采量、瓦斯风排量、残余可解吸瓦斯量“三量”符合规定要求。
- 制定机关
-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瓦斯抽采
瓦斯抽采矿井应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与抽采达标煤量相对平衡,瓦斯抽采工程与开拓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瓦斯抽采矿井每年须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编制矿井年度生产计划,计划开采煤量严禁超过抽采达标煤量。
矿井应保证瓦斯抽采量、瓦斯风排量、残余可解吸瓦斯量“三量”符合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