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瓦斯抽采

第二十七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保证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与抽采达标煤量相对平衡,瓦斯抽采工程与开拓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瓦斯抽采矿井每年须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编制矿井年度生产计划,计划开采煤量严禁超过抽采达标煤量。

矿井应保证瓦斯抽采量、瓦斯风排量、残余可解吸瓦斯量“三量”符合规定要求。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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