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瓦斯管理第二十四条低瓦斯、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制定机关煤矿安监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