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瓦斯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低瓦斯、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瓦斯综合治理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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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