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瓦斯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须同时编制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经煤矿企业批准。

瓦斯防治规划应做到精排1年、细排3年、规划5年,超前实施区域瓦斯治理工程,为瓦斯治理在时间和空间上提供保证。

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应以瓦斯治理五年规划为基础。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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