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瓦斯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原始瓦斯压力。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延深≥50m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等参数。瓦斯参数测点布置应沿煤层走向每500m、垂深每50m至少布置1个;预测地质单元瓦斯参数测点布置沿走向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点位于工程垂深最低位置。

开采范围内距开采煤层<10m的不开采煤层(厚度≥0.3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原始瓦斯压力。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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