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瓦斯管理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一)新建矿井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相邻矿井(共同边界)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P≥0.74MPa的。

在鉴定完成前,须按突出煤层管理。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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