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瓦斯管理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一)新建矿井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相邻矿井(共同边界)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P≥0.74MPa的。
在鉴定完成前,须按突出煤层管理。
- 制定机关
-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