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通风管理

第十九条

矿井应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应分别作多台主要通风机同时反风演习和单台主要通风机各自反风演习(不要求每台备用风机都进行反风),并应分别观测其反风效果。

通风系统特别复杂、反风确有可能造成灾害,不宜进行反风演习的,每年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并按时检查反风设施。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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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