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三章 通风管理第十八条矿井不得设置临时通风设施,确需使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巷道严禁使用风障(风帘)控制风量。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包括非电动)处理回风隅角瓦斯。制定机关煤矿安监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