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通风管理

第十八条

矿井不得设置临时通风设施,确需使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巷道严禁使用风障(风帘)控制风量。

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包括非电动)处理回风隅角瓦斯。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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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