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通风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须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回风应直接进入主要回风巷或总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上(下)山巷道须按采区设计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在上(下)山巷道内设置通风设施形成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在水平通风系统形成前,不得开掘其他巷道;准备采区须在采区巷道按设计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工作面顶、底板瓦斯抽采巷除外);采区按设计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进行回采作业。

采掘工作面回风应进入本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安装除外),对非易自燃煤层、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采用Y型通风方式需跨采区通风的,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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