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通风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含在建)须设立专用回风井。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须实现全风压通风。进入三期工程前,须在地面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