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第七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