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

第七条

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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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