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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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