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制造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随车检验单的签发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后,转送其他相关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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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