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车企业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示其信用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动的,信用承诺书无需逐年提交。 乘用车企业不履行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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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