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下列规定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仅核算传统能源乘用车)与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 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抵偿期限和调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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