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七条
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