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各车型的积分与该车型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前款规定的生产量、进口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法核算。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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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