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第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之间的差额。 实际值高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低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