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