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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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