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