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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