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0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