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