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