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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