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