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