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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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