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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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