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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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