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