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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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