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或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年至5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